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關于印發《關于在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擬搬遷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成房發〔2012〕36號

 

各區(市)縣房產管理局,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

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相關法規政策,結合我市舊城區改建實際,我局制定了《關于在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擬搬遷工作的指導意見》,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關于在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擬搬遷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市舊城區改建實際,就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擬搬遷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第一條(基本原則)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應當嚴格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下簡稱《征收條例》),堅持陽光操作,充分尊重民意,廣泛征求并充分考慮被征收人意見,將模擬搬遷作為房屋征收的重要環節。

第二條(征收主體)  市、區(市)縣政府(以下簡稱征收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第三條(征收部門)  市、區(市)縣房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包括發布模擬搬遷公告、擬訂補償方案、組織補償方案論證、受理房屋征收信訪投訴及法規政策的解釋、宣傳工作等。

第四條(實施單位)  房屋征收部門可委托征收主體確定的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在受委托范圍內開展工作,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啟動方式)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房屋征收年度計劃,按照項目實施步驟和進度安排向征收主體提出啟動模擬搬遷的申請。

第六條(發布公告)  征收主體同意啟動后,由房屋征收部門在改造范圍內發布模擬搬遷公告,公布模擬搬遷實施單位、模擬搬遷期限、改造范圍、啟動條件、工作步驟、咨詢及投訴電話等相關事項。

第七條(調查登記)  房屋征收部門對居民的改造意愿進行調查,并對改造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調查登記結果和改造意愿調查結果應當及時公布,改造范圍內居民對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布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同意改造戶數未達到改造范圍內總戶數95%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終止模擬搬遷。

第八條(初次評估)  同意改造戶數達到改造范圍內總戶數95%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改造范圍內居民協商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安置房屋及改造范圍內房屋進行初次評估,協商期限不少于15。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改造范圍內居民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評估機構必須獨立、客觀、公正地按相關評估技術規范開展評估工作,嚴禁違規高評低估。

第九條(方案征詢)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調查登記和評估結果擬定模擬搬遷補償方案,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論證并以征收主體的名義在改造范圍內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改造范圍內95%以上戶數認為模擬搬遷補償方案不符合《征收條例》規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由居民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后的模擬搬遷補償方案應當以征收主體的名義及時公布,提前搬遷獎勵的期限從模擬搬遷補償方案公布之日起開始計算。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模擬搬遷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備案。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組織項目所在地信訪部門、街道辦事處等單位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十條(簽訂協議)  房屋征收部門在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模擬搬遷協議過程中,應當加強宣傳解釋,投訴中心應當主動介入,現場公布投訴電話,及時調查并妥善處置居民投訴。

第十一條(生效條件)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模擬搬遷協議的簽訂情況以及相應結果等在征收范圍內及時公布。

模擬搬遷期限內,簽訂模擬搬遷協議的戶數達到改造范圍內總戶數95%的,房屋征收部門可向征收主體申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模擬搬遷補償方案即作為征收補償方案,模擬搬遷協議生效并與征收補償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簽訂模擬搬遷協議的戶數達到100%的,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協議,不再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簽訂模擬搬遷協議的戶數不足95%的,終止模擬搬遷。

第十二條(征收要件)  房屋征收部門向征收主體提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申請時,應當提交發改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規劃部門出具的擬征收范圍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國土部門出具的擬征收范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征收決定)  征收主體應當對房屋征收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具備征收條件的應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可根據需要組織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征收評估)  進行初次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結合市場變化情況,參照前期評估的查勘情況和測算結果,出具安置房屋及被征收房屋的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將評估結果報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備案。

征收評估結果與初次評估結果出現差異的,被征收房屋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價格,安置房屋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則確定價格。

第十五條(補償決定)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征收主體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六條(強制執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征收主體依法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實施日期)  本指導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舊城區改建以外的其他房屋征收項目可參照本指導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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